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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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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5: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放飞心情 于 2017-8-19 16: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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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郑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纳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方税务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除上述单位外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审核工作。
       二、年审时间
       2017年8月14日—2017年9月15日
       三、年审方式
      1.网上申报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2.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
        四、用人单位现场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填写《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6月、12月残疾职工工资表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五、用工年审及保障金申报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与申报,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申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处理措施
        1.对2014、2015、2016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2.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主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八、年审地点:
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郑州 中原区棉纺西路1号附3号      固定电话:(0371)7181091


       特此公告。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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