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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示] 开封市义工协会出台会旗会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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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09: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公益活动的组织形式,维护公益组织的自身形象,开封市义工协会近日制订出台了《关于会旗、会徽等标示的管理办法(讨论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旗、会徽等标示的保护,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旗、会徽等标示是指开封市义工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开封市民政局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开封市民政局作为特殊标志核准登记的下列内容:

(一)开封市义工协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吉祥物、吊牌、胸卡、磁性车贴、马甲和帽子等;

(二)其他与会旗和会徽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开封市义工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会旗、会徽权。

第四条 不得将会旗、会徽等标示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会旗、会徽权。

侵犯会旗、会徽权是指未经开封市义工协会许可,擅自使用会旗、会徽等标示。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会旗、会徽等标示的制作、保管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侵犯会旗、会徽等标示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开封市义工协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提起法律诉讼。

第八条 对侵犯会旗、会徽等标示权的行为,开封市义工协会有权提出批评,没收和销毁擅自制作的会旗和各种标示。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协会举报侵犯会旗、会徽等标示权的行为。

第十条 协会的会旗、会徽等标示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公益活动期间,由活动负责人到秘书处领取会旗和需要的各种标示,活动结束后,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 协会会旗的悬挂

(一)经协会办公群同意组织三人以上的公益活动,必须悬挂会旗,穿戴马甲和帽子。

(二)由协会主办的活动,会旗应挂在主会场的显著位置。

(三)会旗悬挂后,义工们应向会旗举起右手,高呼三遍“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四)未经协会办公群同意,擅自参加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悬挂协会的会旗、会徽和其它标示。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除10个工时;违反两次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扣除30个工时;违反三次的,或者给协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删除所有工时记录,必要时,由协会登报声明,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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