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调整2017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连续第13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这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三项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和130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来自: 郑州晚报(郑州) ;赵仁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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