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禹州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者参与红十字精神的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规范志愿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大队名称:禹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大队。
第三条 禹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大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大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或热心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发组建的公益性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禹州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大队及队员在禹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注册,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条禹州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大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奉行 “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和规范我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第六条 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目的是宣传和推动红十字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大众服务。
第七条 志愿服务大队在禹州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适时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志愿服务大队,设大队长一人,副大队长若干,可以设名誉队长一人;相应工作部(室)设部长(主任)一人,副部长(副主任)若干;各分队设分队长一人,副分队长若干。
禹州市红十字会向本队委派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员,负责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以及与市红十字会的沟通,列席参加常务处成员会议和志愿者代表大会。
志愿服务大队可以根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分队,并报市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志愿服务队的议事机构是常务处,常务处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大队长、副大队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长、分队长;
(二)大队长、副大队长可以提名1-3名其他队员。
第十条 志愿服务大队大队长由禹州市红十字会任命,副大长由大队长提名,经志愿服务大队代表大会表决选举方式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各工作部(办公室)、分队负责人采取自荐、推荐、竞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大队长、副大队长选聘。
根据志愿服务大队需要,可以聘任有关专业性服务人员为志愿服务队及队员提供服务。
对卸任或离队的队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授予顾问、荣誉队长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全权负责志愿服务大队的运作和管理,领导志愿服务大队各机构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二)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领导志愿服务大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常务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志愿服务大队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规划、指导及管理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执行和落实常务处会议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各部门部长(分队长):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志愿活动的开展。
(五)常务处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处成员会议;每半年小结由常务处负责召开扩大会议,以及筹备召开志愿服务大队年会,向志愿者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和提出今后工作计划。
(六)常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志愿服务大队各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进行调整。
(七)志愿服务大队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应当在授权或者指定的工作范围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可以获得志愿服务队的表彰。
(八)如遇重大事项或决定必须经常务处成员集体讨论,有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执行和实施;常务处成员对大队长的提议或决定,有2/3以上多数反对即可否决。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志愿服务者。
遵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章程》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承认本章程,定期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志愿服务大队,成为禹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大队队员(称志愿者)。
年满十四周岁(十八周岁以下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写出书面申请,是在校大学生的需学生组织或老师签字),符合上述条件,认同并遵守本章程,履行入队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入队培训辅导,经综合考评合格,均可成为志愿服务大队队员。
加入本志愿服务大队的队员,同时注册成为中国红十字志愿者。本队成立前已经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的人员,符合加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本志愿服务队队员。
加入成为本队及红十字志愿者的应当按照《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宣誓。
第十三条队员的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有权对志愿服务队工作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有权参加志愿服务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七)有受到奖励和表彰的权利;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队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各项规范、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志愿服务队章程,执行志愿服务队的各项决议;
(三)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宣传人道主义和爱心奉献精神,自觉维护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及声誉;
(五)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证;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者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队提倡或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关于红十字志愿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队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及中国红十字总会规范和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经常务处会议决定可以取消其队员资格。
队员可以申请自愿退出本队,应向本队办公室书面提出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自愿退出或者取消队员资格后,本队办公室应在十日内向禹州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队另行制定禹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队队员管理规范,并由志愿服务队常务处会议通过生效。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一般情况下,每位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不得少于两小时,每年服务工时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在本队指定的地点参加志愿服务;
(二)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红十字精神,宣传红十字志愿者工作,唤起更多公民参加红十字运动;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原则上可以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尊重工作人员己进行的排班,或由各部门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队员在参加志愿服务时,应当按照红十字会规定统一服饰、统一志愿服务卡、统一组织,遵守和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及队员提供服务。
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者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采取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或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
志愿者注册为队员前,必需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进行培训由禹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安排,采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河南省、许昌市红十字会的培训教材大纲及资料。培训内容由常务处按照禹州市红十字会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队员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由现场工作人员签名记录工时,并作好相应的登记。志愿服务大队办公室负责对队员的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队员实行共五级的星级管理办法,具体星级及晋级时间和程序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对服务工作态度认真的志愿者,推荐到有关部门参加优秀志愿者表彰评选。
第二十五条 队员受到各级红十字会表彰和奖励后,该队员可以同样条件再次获得本队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大队的经费及保障来源:
(一)申请政府财政及红十字会的资金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队的经费主要用于各项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开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志愿服务大队常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变更需经志愿服务大队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于2015年12月12日志愿服务队第一届全体队员大会通过生效。 |
|